昭阳区财政局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一、财政工作中的各类涉密文件,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及管理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3.《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十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二条:“财政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财政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十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