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昭阳区财政局
昭阳区教育体育局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昭阳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昭区发改物价〔2022〕4号
昭阳区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根据昭通市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昭市发改价费〔2022〕129号)等规定,区发改局等四部门依次完成了区内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成本调研、成本测算、各方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等工作,经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课后服务费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基本类收费标准
由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并确需收取费用的,按照服务性收费管理。城区学校(四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所有学校)不得超过390元/生/期,农村学校(四城街道办事处以外的其他学校)不得超过360元/生/期。
(二)特色类收费标准
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由区教体局遴选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为防止过高收费,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的课后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第三方机构、家长委员会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长等科学合理核算收费标准,须由学校集体研究提出请示,经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并报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后方能执行。未履行相关程序开展收费的,将严肃处理。
(三)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执行以上具体收费政策。如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的,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课后服务费减免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上课的学生,属于特困救助学生、孤儿、残疾学生等对象的,全部减免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相关学校不得收取。
三、执行时间
自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
四、其他事项
(一)课后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
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劝阻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参加课后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作为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并按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和《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30号)有关规定,向家长提供收费票据。课后服务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生中途转学、退学的,按未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时间退还所缴费用。课后服务费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二)严格落实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对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
昭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昭阳区财政局
昭阳区教育体育局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滇公网安备 53060202000097